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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险法”出台后期效果仍须观望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2日 点击次数:11159 信息来源:新农村商报
    “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给咱农民盼来了一个定心丸啊!”回顾起2008年的那场大雪,江西省宜春市县城的养猪户吴辉华有些激动。让吴辉华如此激动的不是其他,而是国务院近日正式公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农险的“政策性”终于被明确,像吴辉华一样的农民,终于不用提心吊胆“靠天吃饭”了。《条例》的实施将填补《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对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对保障农民稳定增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这样一部关乎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的“农险法”的诞生却是一波三折,实施难度和各方阻力不断。
  
  虽然自2007年中央财政开始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补贴品种逐年增加、地区逐年扩大、补贴比例逐年提高。目前还是没有参加农业保险的种植户相对占比依然较大,而造成这种情况很大的原因就是农险无法可依,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风险,造成实施难度过大。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经营模式还是将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这种运作模式仍处于试点阶段,相对比较粗放。在实际运作中,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水平低,农民有苦难言;国家支持力度小、盈利压力大,保险公司举步维艰。
  
  太平洋保险郑州分公司经理郭振涛表示,在国家一些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已经有一段时间,在试点地区效果还算不错,因此农民都一直都很希望能从国务院层面出一个条例来规范这一业务领域的操作,如今这一步终于迈了出来,值得鼓励。
  
  正式出台的《条例》已将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确定为“保险机构”,即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从而扩充了经营主体类型,体现了国家主张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多样化发展的要求,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只是将其他保险组织列于附则中。
  
  郭振涛告诉本报记者,《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只有通过农业保险立法明确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各种原则性问题,才是有效解决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根本途径,才能使得农业保险在发展的道路上有法可依,健康稳定发展。
  
  虽然在农业保险的性质方面《条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不过《条例》中涉及的一些具体额度还未明确。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中关于财政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具体办法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这就涉及了这些费用的补贴多少以及补贴目标,而营业税、所得税等减免问题也并未有明确规定,需要尽快出台配套措施。但庹国柱也表示,作为一部新的法规条例,完善是需要时间的。
  
  面对农业保险中存在的一些乱象,郭振涛告诉记者,在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中,高比例政府补贴成为一些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标,而此次条例中也对虚假理赔等非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考虑可谓周全。
  
  俗话说的好,十月怀胎,《农业保险条例》从5月的征求意见稿到明年3月的正式实施,也刚好10个多月,对于这样一个保护农民权益的“新生命”,能否对改变农民靠天吃饭的现状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还须观望。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介绍:“此次《条例》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更强调了‘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而在国外,政策性保险已经十分成熟,而在我国还仅仅处于试点阶段,《条例》的颁布是一个开始,也是一个起点,未来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