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信息中心
推荐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 根栏目 > 信息中心 > 财经快讯

国家继续给予粮油棉糖储备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6日 点击次数:12755 信息来源:
  作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2012年底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继续给予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部分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税收优惠政策。
  
  这是粮油市场报记者10月25日从《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上获悉的信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该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表明,将继续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所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此外,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所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于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该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根据通知,2011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1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